2015-12-20

新創團隊及部落客應該要注意的旅遊法規


今日參與了RTM泛旅遊的新創PITCH活動,上台發表的團隊都非常的有熱情及具創意,整個活動很棒很成功,但是我聽到有許多的經營模式都處於旅遊法規的危險地帶,昨晚在Facebook看到一則友人分享的貼文 “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沒多久時間這則也在旅遊新創圈引起熱烈的討論,這邊我就來整理一些該注意的旅遊法規。(Photo by Wikimedia)


其實這篇文章所提到的也不是現在才發生,幾年前也有某些部落客被檢舉過,另外早期有一些入口網站及團購網站也是一樣非法販售旅遊商品而遭到檢舉並下架,底下是我常在一些新創的場合或是私底下被問到一些相關問題…

Q : 所有的旅遊商品都只有旅行社才能賣嗎?

A : 簡單來說就是國內外機票、套裝旅遊行程及自由行等有包含交通及行程安排,需要有一些旅遊專業知識操作才能處理的,且依規定是一定要簽訂旅遊契約書,這些類別的產品非旅行社是不得販售的,而販賣訂房住宿或門票來看,並沒有所謂的專業度,觀光局也不會要求要簽訂旅遊契約書,這類商品在一般的購物網站或團購網站上賣就沒問題了。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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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租車或包車的的司機可以進行導覽做景點觀光解說嗎?

A : 以現行法規是不行的,只有旅行社才能安排行程及導遊解說。在台灣最大的出租車業者應該就是台灣大車隊,他們除了成立旅行社外,也鼓勵司機去考導遊執照,如果公司有接到觀光客就會請這些有導遊執照的司機去接待。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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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旅遊網站在招募在地達人帶觀光客導覽,我想加入賺錢可以嗎?

A : 在台灣以現行法規是不行的,但觀光局要查也不太容易,萬一真的被抓到的話,就說只是帶朋友玩就很難被舉發,當然如果你有導遊執照當然就沒問題,不過要注意的是你領的導遊執照是哪種語言的? 像華語導遊可帶領華語地區的觀光客在台灣旅遊,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等華語地區之觀光客,還有外語導遊是依照考試時所選擇的語系,帶領這個語系國家的人在台灣旅遊,例如:日語組的導遊可以帶日本地區的觀光客,也可以帶華語地區的觀光客在台灣旅遊,再提醒的是就算你有導遊執照,你還是不能自己私下接待觀光客,因為你必須是受旅行社所僱用才行。如果你是在別的國家要當在地達人,這就要看當地國家的法令,而現在很多國家都開始在抓所謂的無照黑牌導遊了。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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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我可以在我的部落格揪團並收取團費嗎?

A : 有些旅遊達人或是旅遊部落客,直接在他們自己部落格上發表揪團的文章,並且直接收取團費,這個很明顯的就是違反法規,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合法旅行社用網路招攬生意時,要留下旅行社名稱、地址、電話、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等資訊",所以如果有跟旅行社合作的話,只是在網路上號召及分享行程,並註明合作旅行社的相關聯絡資訊,讓消費者直接繳費給旅行社,這樣就沒問題了。

相關法規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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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旅行社靠行合法嗎? 牛頭揪團合法嗎?

A : 什麼是靠行? 如果你到一家旅行社的辦公室去看,如果有的人穿著很隨便、坐位擺設凌亂不規則、同一家公司拿出來的名片印法不一致等,這家就有可能是靠行旅行社,另外靠行的只需要付給旅行社一張桌子約6000元左右的靠行費,影印傳真費用另收,其他的招團攬客自己來,且財務獨立。旅行社靠行是長久以來處於法規的灰色地帶,按照《旅行業管理規則》來看是不合法的,但誰會自己承認是靠行的,而且萬一出問題的話,提供靠行的旅行社還是要負全責,不可以只推給靠行者身上,所以這樣的業界生態就一直到現在都還很普遍。那什麼是牛頭呢? 就是有的人很熱心、人緣好、有些旅遊經驗,號召親朋好友共同出國旅遊,會幫忙收錢收證件,或許賺個免費名額或些許的佣金,但通常還是會找旅行社代辦,只要牛頭不捲款跑掉外,應該也沒什太大的問題,但如果是牛頭自己找遊覽車,自己安排行程並招團收費在國內旅遊,這個就不行了,那遊覽車業者自行招團可以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因為遊覽車業者不能承攬出團業務。

相關法規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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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我可以自己組團不透過旅行社帶粉絲一起出遊可以嗎?
A : 只要是自己安排規劃行程,接受網友報名且收款就是違法,另外如果未持有領隊執照的人也不能帶團出國旅遊,除非你把安排行程的部份交由旅行社辦理,而自己本身也有領隊證就可以帶團出國 (華語領隊只能帶大陸及港澳地區,外語領隊就不限國家都可以帶)。

相關法規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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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在網路分享或宣傳旅行社廣告違法嗎?

A : 只是分享旅行社的官方廣告當然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但問題在於有的人可能會在幫忙宣傳的時後加油添醋,不小心可能會與原行程產品的規格不一樣,這樣就會遭到檢舉,連旅行業從業人員都會自行在網站、部落格、臉書等網路傳播媒體上製作旅遊商品的廣告文宣招攬民眾參與旅遊行程,但此類宣傳並沒有管理規範,如果文宣內容誇大不實,對消費者權益將無任何保障,所以交通部在今年初修訂了修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0條第6款,明定旅行業僱用人員禁止擅自透過網際網路從事旅遊商品的招攬廣告或文宣,藉此確保消費者不會受到不實廣告的影響,保障消費者旅遊品質權益。

相關法規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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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我在旅遊業及網路營運上的一些經驗提供常見問題的整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釐清一些疑惑,如果有其他的相關問題也歡迎來一起討論!! 或許改天也可再來討論有關旅館業日租套房或民宿合法性的問題。


法規參考 : 

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管理規則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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